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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4:27
住 在 你 城 裡 的 利 未 人 、 你 不 可 丟 棄 他 、 因 為 他 在 你 們 中 間 無 分 無 業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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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4:27
住 在 你 城 裡 的 利 未 人 、 你 不 可 丟 棄 他 、 因 為 他 在 你 們 中 間 無 分 無 業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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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27:30
地 上 所 有 的 、 無 論 是 地 上 的 種 子 、 是 樹 上 的 果 子 、 十 分 之 一 是 耶 和 華 的 、 是 歸 給 耶 和 華 為 聖 的 。

利未記27:31
人 若 要 贖 這 十 分 之 一 的 甚 麼 物 、 就 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。

利未記27:32
凡 牛 群 羊 群 中 、 一 切 從 杖 下 經 過 的 、 每 第 十 隻 要 歸 給 耶 和 華 為 聖 。

歷代志下31:12
他 們 誠 心 將 供 物 和 十 分 取 一 之 物 、 並 分 別 為 聖 之 物 、 都 搬 入 倉 內 . 利 未 人 歌 楠 雅 掌 管 這 事 . 他 兄 弟 示 每 為 副 管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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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3:39
凡 被 數 的 利 未 人 就 是 摩 西 亞 倫 照 耶 和 華 吩 咐 所 數 的 、 按 著 家 室 從 一 個 月 以 外 的 男 子 、 共 有 二 萬 二 千 名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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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18:25
耶 和 華 吩 咐 摩 西 說 、

民數記18:26
你 曉 諭 利 未 人 說 、 你 們 從 以 色 列 人 中 所 取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就 是 我 給 你 們 為 業 的 、 要 再 從 那 十 分 之 一 中 取 十 分 之 一 、 作 為 舉 祭 獻 給 耶 和 華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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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2:6
將 你 們 的 燔 祭 平 安 祭 、 十 分 取 一 之 物 、 和 手 中 的 舉 祭 、 並 還 願 祭 、 甘 心 祭 、 以 及 牛 群 羊 群 中 頭 生 的 、 都 奉 到 那 裡 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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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2:11
那 時 要 將 我 所 吩 咐 你 們 的 燔 祭 平 安 祭 十 分 取 一 之 物 、 和 手 中 的 舉 祭 、 並 向 耶 和 華 許 願 獻 的 一 切 美 祭 、 都 奉 到 耶 和 華 你 們   神 所 選 擇 要 立 為 他 名 的 居 所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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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26:11
你 和 利 未 人 、 並 在 你 們 . 中 間 寄 居 的 、 要 因 耶 和 華 你   神 所 賜 你 和 你 家 的 一 切 福 分 歡 樂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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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26:13
你 又 要 在 耶 和 華 你   神 面 前 說 、 我 已 將 聖 物 從 我 家 裡 拿 出 來 、 給 了 利 未 人 和 寄 居 的 、 與 孤 兒 寡 婦 、 是 照 你 所 吩 咐 我 的 一 切 命 令 、 你 的 命 令 我 都 沒 有 違 背 、 也 沒 有 忘 記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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士師記19:1
當 以 色 列 中 沒 有 王 的 時 候 、 有 住 以 法 蓮 山 地 那 邊 的 一 個 利 未 人 、 娶 了 一 個 猶 大 伯 利 恆 的 女 子 為 妾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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