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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18:21
凡 以 色 列 中 出 產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我 已 賜 給 利 未 的 子 孫 為 業 、 因 他 們 所 辦 的 是 會 幕 的 事 、 所 以 賜 給 他 們 為 酬 他 們 的 勞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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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18:21
凡 以 色 列 中 出 產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我 已 賜 給 利 未 的 子 孫 為 業 、 因 他 們 所 辦 的 是 會 幕 的 事 、 所 以 賜 給 他 們 為 酬 他 們 的 勞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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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18:24
因 為 以 色 列 人 中 出 產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就 是 獻 給 耶 和 華 為 舉 祭 的 、 我 已 賜 給 利 未 人 為 業 、 所 以 我 對 他 們 說 、 在 以 色 列 人 中 不 可 有 產 業 。

利未記27:30
地 上 所 有 的 、 無 論 是 地 上 的 種 子 、 是 樹 上 的 果 子 、 十 分 之 一 是 耶 和 華 的 、 是 歸 給 耶 和 華 為 聖 的 。

利未記27:31
人 若 要 贖 這 十 分 之 一 的 甚 麼 物 、 就 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。

利未記27:32
凡 牛 群 羊 群 中 、 一 切 從 杖 下 經 過 的 、 每 第 十 隻 要 歸 給 耶 和 華 為 聖 。

利未記27:33
不 可 問 是 好 是 壞 、 也 不 可 更 換 、 若 定 要 更 換 、 所 更 換 的 與 本 來 的 牲 畜 都 要 成 為 聖 、 不 可 贖 回 。

尼希米記10:37
並 將 初 熟 之 麥 子 所 磨 的 麵 、 和 舉 祭 、 各 樣 樹 上 初 熟 的 果 子 、 新 酒 、 與 油 、 奉 給 祭 司 、 收 在 我 們   神 殿 的 庫 房 裡 、 把 我 們 地 上 所 產 的 十 分 之 一 奉 給 利 未 人 、 因 利 未 人 在 我 們 一 切 城 邑 的 土 產 中 當 取 十 分 之 一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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尼希米記12:44
當 日 派 人 管 理 庫 房 、 將 舉 祭 、 初 熟 之 物 、 和 所 取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就 是 按 各 城 田 地 、 照 律 法 所 定 歸 給 祭 司 和 利 未 人 的 分 、 都 收 在 裡 頭 . 猶 大 人 、 因 祭 司 和 利 未 人 供 職 、 就 歡 樂 了 。

申命記12:6
將 你 們 的 燔 祭 平 安 祭 、 十 分 取 一 之 物 、 和 手 中 的 舉 祭 、 並 還 願 祭 、 甘 心 祭 、 以 及 牛 群 羊 群 中 頭 生 的 、 都 奉 到 那 裡 .

申命記14:28
每 逢 三 年 的 末 一 年 、 你 要 將 本 年 的 土 產 十 分 之 一 、 都 取 出 來 、 積 存 在 你 的 城 中 。

創世記28:22
我 所 立 為 柱 子 的 石 頭 、 也 必 作   神 的 殿 . 凡 你 所 賜 給 我 的 、 我 必 將 十 分 之 一 獻 給 你 。

申命記12:17
你 的 五 穀 、 新 酒 、 和 油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或 是 牛 群 羊 群 中 頭 生 的 、 或 是 你 許 願 獻 的 、 甘 心 獻 的 、 或 是 手 中 的 舉 祭 、 都 不 可 在 你 城 裡 喫 、

申命記14:22
你 要 把 你 撒 種 所 產 的 、 就 是 你 田 地 每 年 所 出 的 、 十 分 取 一 分 。

申命記26:12
每 逢 三 年 、 就 是 十 分 取 一 之 年 、 你 取 完 了 一 切 土 產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要 分 給 利 未 人 、 和 寄 居 的 、 與 孤 兒 寡 婦 、 使 他 們 在 你 城 中 可 以 喫 得 飽 足 。

歷代志下31:5
諭 旨 一 出 、 以 色 列 人 就 把 初 熟 的 五 穀 、 新 酒 、 油 、 蜜 、 和 田 地 的 出 產 、 多 多 送 來 、 又 把 各 物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送 來 的 極 多 。

尼希米記13:12
猶 大 眾 人 就 把 五 榖 、 新 酒 、 和 油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送 入 庫 房 。

馬太福音23:23
你 們 這 假 冒 為 善 的 文 士 和 法 利 賽 人 有 禍 了 . 因 為 你 們 將 薄 荷 、 茴 香 、 芹 菜 、 獻 上 十 分 之 一 . 那 律 法 上 更 重 的 事 、 就 是 公 義 、 憐 憫 、 信 實 、 反 倒 不 行 了 . 這 更 重 的 是 你 們 當 行 的 、 那 也 是 不 可 不 行 的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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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2:3
素 祭 所 剩 的 、 要 歸 給 亞 倫 和 他 的 子 孫 、 這 是 獻 與 耶 和 華 的 火 祭 中 為 至 聖 的 。

利未記10:13
你 們 要 在 聖 處 喫 、 因 為 在 獻 給 耶 和 華 的 火 祭 中 、 這 是 你 的 分 、 和 你 兒 子 的 分 . 所 吩 咐 我 的 本 是 這 樣 。

利未記27:21
但 到 了 禧 年 、 那 地 從 買 主 手 下 出 來 的 時 候 、 就 要 歸 耶 和 華 為 聖 、 和 永 獻 的 地 一 樣 、 要 歸 祭 司 為 業 。

民數記3:48
把 那 多 餘 之 人 的 贖 銀 、 交 給 亞 倫 和 他 的 兒 子 。

民數記5:9
以 色 列 人 一 切 的 聖 物 中 、 所 奉 給 祭 司 的 舉 祭 、 都 要 歸 與 祭 司 。

申命記18:3
祭 司 從 百 姓 所 當 得 的 分 乃 是 這 樣 . 凡 獻 牛 或 羊 為 祭 的 、 要 把 前 腿 、 和 兩 腮 、 並 脾 胃 給 祭 司 。

列王紀下12:16
惟 有 贖 愆 祭 贖 罪 祭 的 銀 子 、 沒 有 奉 到 耶 和 華 的 殿 . 都 歸 祭 司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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