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27:15
將 房 屋 分 別 為 聖 的 人 、 若 要 贖 回 房 屋 、 就 必 在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以 外 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、 房 屋 仍 舊 歸 他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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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27:15
將 房 屋 分 別 為 聖 的 人 、 若 要 贖 回 房 屋 、 就 必 在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以 外 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、 房 屋 仍 舊 歸 他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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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27:14
人 將 房 屋 分 別 為 聖 、 歸 給 耶 和 華 、 祭 司 就 要 估 定 價 值 . 房 屋 是 好 是 壞 、 祭 司 怎 樣 估 定 、 就 要 以 怎 樣 為 定 。
利未記27:15
將 房 屋 分 別 為 聖 的 人 、 若 要 贖 回 房 屋 、 就 必 在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以 外 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、 房 屋 仍 舊 歸 他 。
利未記27:16
人 若 將 承 受 為 業 的 幾 分 地 分 別 為 聖 、 歸 給 耶 和 華 、 你 要 按 這 地 撒 種 多 少 估 定 價 值 、 若 撒 大 麥 一 賀 梅 珥 、 要 估 價 五 十 舍 客 勒 。
利未記27:17
他 若 從 禧 年 將 地 分 別 為 聖 、 就 要 以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為 定 。
利未記27:18
倘 若 他 在 禧 年 以 後 將 地 分 別 為 聖 、 祭 司 就 要 按 著 未 到 禧 年 所 剩 的 年 數 、 推 算 價 值 . 也 要 從 你 所 估 的 減 去 價 值 。
利未記27:19
將 地 分 別 為 聖 的 人 、 若 定 要 把 地 贖 回 、 他 便 要 在 你 所 估 的 價 值 以 外 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、 地 就 准 定 歸 他 。
利未記27:20
他 若 不 贖 回 那 地 、 或 是 將 地 賣 給 別 人 、 就 再 不 能 贖 了 。
利未記27:21
但 到 了 禧 年 、 那 地 從 買 主 手 下 出 來 的 時 候 、 就 要 歸 耶 和 華 為 聖 、 和 永 獻 的 地 一 樣 、 要 歸 祭 司 為 業 。
利未記27:22
他 若 將 所 買 的 一 塊 地 、 不 是 承 受 為 業 的 、 分 別 為 聖 歸 給 耶 和 華 、
利未記27:23
祭 司 就 要 將 你 所 估 的 價 值 給 他 推 算 到 禧 年 . 當 日 他 要 以 你 所 估 的 價 銀 為 聖 、 歸 給 耶 和 華 。
利未記27:24
到 了 禧 年 、 那 地 要 歸 賣 主 、 就 是 那 承 受 為 業 的 原 主 。
利未記27:25
凡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銀 、 都 要 按 著 聖 所 的 平 . 二 十 季 拉 為 一 舍 客 勒 。
利未記27:26
惟 獨 牲 畜 中 頭 生 的 、 無 論 是 牛 、 是 羊 、 既 歸 耶 和 華 、 誰 也 不 可 再 分 別 為 聖 、 因 為 這 是 耶 和 華 的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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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27:10
人 不 可 改 換 、 也 不 可 更 換 、 或 是 好 的 換 壞 的 、 或 是 壞 的 換 好 的 . 若 以 牲 畜 更 換 牲 畜 、 所 許 的 與 所 換 的 都 要 成 為 聖 。
利未記27:13
他 若 一 定 要 贖 回 、 就 要 在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以 外 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。
利未記27:27
若 是 不 潔 淨 的 牲 畜 生 的 、 就 要 按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贖 回 、 若 不 贖 回 、 就 要 按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賣 了 。
利未記27:31
人 若 要 贖 這 十 分 之 一 的 甚 麼 物 、 就 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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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5:15
人 若 在 耶 和 華 的 聖 物 上 誤 犯 了 罪 、 有 了 過 犯 、 就 要 照 你 所 估 的 、 按 聖 所 的 舍 客 勒 拿 銀 子 、 將 贖 愆 祭 牲 、 就 是 羊 群 中 一 隻 沒 有 殘 疾 的 公 綿 羊 、 牽 到 耶 和 華 面 前 為 贖 愆 祭 .
利未記5:16
並 且 他 因 在 聖 物 上 的 差 錯 要 償 還 、 另 外 加 五 分 之 一 、 都 給 祭 司 . 祭 司 要 用 贖 愆 祭 的 公 綿 羊 、 為 他 贖 罪 、 他 必 蒙 赦 免 。
利未記6:4
他 既 犯 了 罪 、 有 了 過 犯 、 就 要 歸 還 他 所 搶 奪 的 、 或 是 因 欺 壓 所 得 的 、 或 是 人 交 付 他 的 、 或 是 人 遺 失 他 所 撿 的 物 、
利未記6:5
或 是 他 因 甚 麼 物 起 了 假 誓 、 就 要 如 數 歸 還 、 另 外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、 在 查 出 他 有 罪 的 日 子 、 要 交 還 本 主 。
利未記22:14
若 有 人 誤 喫 了 聖 物 、 要 照 聖 物 的 原 數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、 交 給 祭 司 。
民數記5:7
他 要 承 認 所 犯 的 罪 、 將 所 虧 負 人 的 、 如 數 賠 還 . 另 外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、 也 歸 與 所 虧 負 的 人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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