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29:28
作 亞 倫 和 他 子 孫 從 以 色 列 人 中 永 遠 所 得 的 分 、 因 為 是 舉 祭 . 這 要 從 以 色 列 人 的 平 安 祭 中 、 作 為 獻 給 耶 和 華 的 舉 祭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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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9:28
作 亞 倫 和 他 子 孫 從 以 色 列 人 中 永 遠 所 得 的 分 、 因 為 是 舉 祭 . 這 要 從 以 色 列 人 的 平 安 祭 中 、 作 為 獻 給 耶 和 華 的 舉 祭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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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0:24
你 要 為 我 築 土 壇 、 在 上 面 以 牛 羊 獻 為 燔 祭 、 和 平 安 祭 . 凡 記 下 我 名 的 地 方 、 我 必 到 那 裡 賜 福 給 你 。
出埃及記24:5
又 打 發 以 色 列 人 中 的 少 年 人 去 獻 燔 祭 、 又 向 耶 和 華 獻 牛 為 平 安 祭 。
利未記3:6
人 向 耶 和 華 獻 供 物 為 平 安 祭 、 若 是 從 羊 群 中 獻 、 無 論 是 公 的 、 是 母 的 、 必 用 沒 有 殘 疾 的 。
利未記9:4
又 取 一 隻 公 牛 、 一 隻 公 綿 羊 、 作 平 安 祭 、 獻 在 耶 和 華 面 前 . 並 取 調 油 的 素 祭 、 因 為 今 天 耶 和 華 要 向 你 們 顯 現 。
利未記9:18
亞 倫 宰 了 那 給 百 姓 作 平 安 祭 的 公 牛 、 和 公 綿 羊 、 他 兒 子 把 血 遞 給 他 、 他 就 灑 在 壇 的 周 圍 。
利未記19:5
你 們 獻 平 安 祭 給 耶 和 華 的 時 候 、 要 獻 得 可 蒙 悅 納 。
民數記6:14
他 要 將 供 物 奉 給 耶 和 華 、 就 是 一 隻 沒 有 殘 疾 一 歲 的 公 羊 羔 、 作 燔 祭 、 一 隻 沒 有 殘 疾 一 歲 的 母 羊 羔 、 作 贖 罪 祭 、 和 一 隻 沒 有 殘 疾 的 公 綿 羊 、 作 平 安 祭 、
民數記7:17
兩 隻 公 牛 、 五 隻 公 綿 羊 、 五 隻 公 山 羊 、 五 隻 一 歲 的 公 羊 羔 、 作 平 安 祭 . 這 是 亞 米 拿 達 兒 子 拿 順 的 供 物 。
民數記10:10
在 你 們 快 樂 的 日 子 和 節 期 、 並 月 朔 、 獻 燔 祭 和 平 安 祭 、 也 要 吹 號 。 這 都 要 在 你 們 的 神 面 前 作 為 紀 念 . 我 是 耶 和 華 你 們 的 神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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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7:21
在 會 幕 中 法 櫃 前 的 幔 外 、 亞 倫 和 他 的 兒 子 、 從 晚 上 到 早 晨 、 要 在 耶 和 華 面 前 經 理 這 燈 . 這 要 作 以 色 列 人 世 世 代 代 永 遠 的 定 例 。
出埃及記28:43
亞 倫 和 他 兒 子 進 入 會 幕 、 或 就 近 壇 、 在 聖 所 供 職 的 時 候 必 穿 上 、 免 得 擔 罪 而 死 . 這 要 為 亞 倫 和 他 的 後 裔 作 永 遠 的 定 例 。
出埃及記29:9
給 亞 倫 和 他 兒 子 束 上 腰 帶 、 包 上 裹 頭 巾 、 他 們 就 憑 永 遠 的 定 例 、 得 了 祭 司 的 職 任 . 又 要 將 亞 倫 和 他 兒 子 分 別 為 聖 。
利未記3:17
在 你 們 一 切 的 住 處 、 脂 油 和 血 、 都 不 可 喫 、 這 要 成 為 你 們 世 世 代 代 永 遠 的 定 例 。
利未記16:34
這 要 作 你 們 永 遠 的 定 例 、 就 是 因 以 色 列 人 一 切 的 罪 、 要 一 年 一 次 為 他 們 贖 罪 。 於 是 、 亞 倫 照 耶 和 華 所 吩 咐 摩 西 的 行 了 。
利未記24:9
這 餅 是 要 給 亞 倫 和 他 子 孫 的 、 他 們 要 在 聖 處 喫 、 為 永 遠 的 定 例 、 因 為 在 獻 給 耶 和 華 的 火 祭 中 是 至 聖 的 。
民數記19:21
這 要 給 你 們 作 為 永 遠 的 定 例 . 並 且 那 灑 除 污 穢 水 的 人 、 要 洗 衣 服 . 凡 摸 除 污 穢 水 的 、 必 不 潔 淨 到 晚 上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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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9:23
再 從 耶 和 華 面 前 裝 無 酵 餅 的 筐 子 中 取 一 個 餅 、 一 個 調 油 的 餅 、 和 一 個 薄 餅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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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9:31
你 要 將 承 接 聖 職 所 獻 公 羊 的 肉 、 煮 在 聖 處 。
出埃及記29:34
那 承 接 聖 職 所 獻 的 肉 、 或 餅 、 若 有 一 點 留 到 早 晨 、 就 要 用 火 燒 了 、 不 可 喫 這 物 、 因 為 是 聖 物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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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18:8
耶 和 華 曉 諭 亞 倫 說 、 我 已 將 歸 我 的 舉 祭 、 就 是 以 色 列 人 一 切 分 別 為 聖 的 物 、 交 給 你 經 管 、 因 你 受 過 膏 、 把 這 些 都 賜 給 你 和 你 的 子 孫 、 當 作 永 得 的 分 。
民數記18:19
凡 以 色 列 人 所 獻 給 耶 和 華 聖 物 中 的 舉 祭 、 我 都 賜 給 你 和 你 的 兒 女 、 當 作 永 得 的 分 、 這 是 給 你 和 你 的 後 裔 、 在 耶 和 華 面 前 作 為 永 遠 的 鹽 約 〔 鹽 即 是 不 廢 壞 的 意 思 〕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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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18:23
惟 獨 利 未 人 要 辦 會 幕 的 事 、 擔 當 罪 孽 、 這 要 作 你 們 世 世 代 代 永 遠 的 定 例 . 他 們 在 以 色 列 人 中 不 可 有 產 業 .
民數記18:24
因 為 以 色 列 人 中 出 產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就 是 獻 給 耶 和 華 為 舉 祭 的 、 我 已 賜 給 利 未 人 為 業 、 所 以 我 對 他 們 說 、 在 以 色 列 人 中 不 可 有 產 業 。
民數記18:26
你 曉 諭 利 未 人 說 、 你 們 從 以 色 列 人 中 所 取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就 是 我 給 你 們 為 業 的 、 要 再 從 那 十 分 之 一 中 取 十 分 之 一 、 作 為 舉 祭 獻 給 耶 和 華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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