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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18:24
因 為 以 色 列 人 中 出 產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就 是 獻 給 耶 和 華 為 舉 祭 的 、 我 已 賜 給 利 未 人 為 業 、 所 以 我 對 他 們 說 、 在 以 色 列 人 中 不 可 有 產 業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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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18:24
因 為 以 色 列 人 中 出 產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就 是 獻 給 耶 和 華 為 舉 祭 的 、 我 已 賜 給 利 未 人 為 業 、 所 以 我 對 他 們 說 、 在 以 色 列 人 中 不 可 有 產 業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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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25:2
你 告 訴 以 色 列 人 當 為 我 送 禮 物 來 、 凡 甘 心 樂 意 的 、 你 們 就 可 以 收 下 歸 我 。

民數記15:20
你 們 要 用 初 熟 的 麥 子 磨 麵 、 作 餅 當 舉 祭 奉 獻 . 你 們 舉 上 、 好 像 舉 禾 場 的 舉 祭 一 樣 。

民數記18:29
奉 給 你 們 的 一 切 禮 物 、 要 從 其 中 將 至 好 的 、 就 是 分 別 為 聖 的 、 獻 給 耶 和 華 為 舉 祭 。

民數記31:41
摩 西 把 貢 物 、 就 是 歸 與 耶 和 華 的 舉 祭 、 交 給 祭 司 以 利 亞 撒 、 是 照 耶 和 華 所 吩 咐 摩 西 的 。

希伯來書7:5
那 得 祭 司 職 任 的 利 未 子 孫 、 領 命 照 例 向 百 姓 取 十 分 之 一 、 這 百 姓 是 自 己 的 弟 兄 、 雖 是 從 亞 伯 拉 罕 身 中 生 的 、 〔 身 原 文 作 腰 〕 還 是 照 例 取 十 分 之 一 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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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35:3
這 城 邑 要 歸 他 們 居 住 、 城 邑 的 郊 野 、 可 以 牧 養 他 們 的 牛 羊 、 和 各 樣 的 牲 畜 、 又 可 以 安 置 他 們 的 財 物 。

民數記35:4
你 們 給 利 未 人 的 郊 野 、 要 從 城 根 起 、 四 圍 往 外 量 一 千 肘 。

民數記35:5
另 外 東 量 二 千 肘 、 南 量 二 千 肘 、 西 量 二 千 肘 、 北 量 二 千 肘 為 邊 界 、 城 在 當 中 . 這 要 歸 他 們 作 城 邑 的 郊 野 。

民數記35:6
你 們 給 利 未 人 的 城 邑 、 其 中 當 有 六 座 逃 城 、 使 誤 殺 人 的 可 以 逃 到 那 裡 . 此 外 還 要 給 他 們 四 十 二 座 城 。

民數記35:7
你 們 要 給 利 未 人 的 城 、 共 有 四 十 八 座 、 連 城 帶 郊 野 都 要 給 他 們 。

民數記35:8
以 色 列 人 所 得 的 地 業 、 從 中 要 把 些 城 邑 給 利 未 人 、 人 多 的 就 多 給 、 人 少 的 就 少 給 、 各 支 派 要 按 所 承 受 為 業 之 地 把 城 邑 給 利 未 人 。

約書亞記14:4
因 為 約 瑟 的 子 孫 、 是 兩 個 支 派 、 就 是 瑪 拿 西 、 和 以 法 蓮 、 所 以 沒 有 把 地 分 給 利 未 人 、 但 給 他 們 城 邑 居 住 、 並 城 邑 的 郊 野 、 可 以 牧 養 他 們 的 牲 畜 、 安 置 他 們 的 財 物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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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12:19
你 要 謹 慎 、 在 你 所 住 的 地 方 、 永 不 可 丟 棄 利 未 人 。

申命記26:12
每 逢 三 年 、 就 是 十 分 取 一 之 年 、 你 取 完 了 一 切 土 產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要 分 給 利 未 人 、 和 寄 居 的 、 與 孤 兒 寡 婦 、 使 他 們 在 你 城 中 可 以 喫 得 飽 足 。

尼希米記12:44
當 日 派 人 管 理 庫 房 、 將 舉 祭 、 初 熟 之 物 、 和 所 取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就 是 按 各 城 田 地 、 照 律 法 所 定 歸 給 祭 司 和 利 未 人 的 分 、 都 收 在 裡 頭 . 猶 大 人 、 因 祭 司 和 利 未 人 供 職 、 就 歡 樂 了 。

馬太福音23:23
你 們 這 假 冒 為 善 的 文 士 和 法 利 賽 人 有 禍 了 . 因 為 你 們 將 薄 荷 、 茴 香 、 芹 菜 、 獻 上 十 分 之 一 . 那 律 法 上 更 重 的 事 、 就 是 公 義 、 憐 憫 、 信 實 、 反 倒 不 行 了 . 這 更 重 的 是 你 們 當 行 的 、 那 也 是 不 可 不 行 的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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