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記18:24
因 為 以 色 列 人 中 出 產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就 是 獻 給 耶 和 華 為 舉 祭 的 、 我 已 賜 給 利 未 人 為 業 、 所 以 我 對 他 們 說 、 在 以 色 列 人 中 不 可 有 產 業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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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18:24
因 為 以 色 列 人 中 出 產 的 十 分 之 一 、 就 是 獻 給 耶 和 華 為 舉 祭 的 、 我 已 賜 給 利 未 人 為 業 、 所 以 我 對 他 們 說 、 在 以 色 列 人 中 不 可 有 產 業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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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18:23
惟 獨 利 未 人 要 辦 會 幕 的 事 、 擔 當 罪 孽 、 這 要 作 你 們 世 世 代 代 永 遠 的 定 例 . 他 們 在 以 色 列 人 中 不 可 有 產 業 .

申命記10:9
所 以 利 未 人 在 他 弟 兄 中 無 分 無 業 、 耶 和 華 是 他 的 產 業 、 正 如 耶 和 華 你   神 所 應 許 他 的 。 )

申命記18:1
祭 司 利 未 人 和 利 未 全 支 派 、 必 在 以 色 列 中 無 分 無 業 、 他 們 所 喫 用 的 、 就 是 獻 給 耶 和 華 的 火 祭 、 和 一 切 所 捐 的 。

申命記18:2
他 們 在 弟 兄 中 必 沒 有 產 業 、 耶 和 華 是 他 們 的 產 業 、 正 如 耶 和 華 所 應 許 他 們 的 。

申命記14:27
住 在 你 城 裡 的 利 未 人 、 你 不 可 丟 棄 他 、 因 為 他 在 你 們 中 間 無 分 無 業 。

申命記14:29
在 你 城 裡 無 分 無 業 的 利 未 人 、 和 你 城 裡 寄 居 的 、 並 孤 兒 寡 婦 、 都 可 以 來 、 喫 得 飽 足 . 這 樣 、 耶 和 華 你 的   神 必 在 你 手 裡 所 辦 的 一 切 事 上 、 賜 福 與 你 。

約書亞記14:3
原 來 摩 西 在 約 但 河 東 、 已 經 把 產 業 分 給 那 兩 個 半 支 派 、 只 是 在 他 們 中 間 沒 有 把 產 業 分 給 利 未 人 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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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27:30
地 上 所 有 的 、 無 論 是 地 上 的 種 子 、 是 樹 上 的 果 子 、 十 分 之 一 是 耶 和 華 的 、 是 歸 給 耶 和 華 為 聖 的 。

利未記27:31
人 若 要 贖 這 十 分 之 一 的 甚 麼 物 、 就 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。

利未記27:32
凡 牛 群 羊 群 中 、 一 切 從 杖 下 經 過 的 、 每 第 十 隻 要 歸 給 耶 和 華 為 聖 。

利未記27:33
不 可 問 是 好 是 壞 、 也 不 可 更 換 、 若 定 要 更 換 、 所 更 換 的 與 本 來 的 牲 畜 都 要 成 為 聖 、 不 可 贖 回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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