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記5:8
那 人 若 沒 有 親 屬 可 受 所 賠 還 的 、 那 所 賠 還 的 就 要 歸 與 服 事 耶 和 華 的 祭 司 . 至 於 那 為 他 贖 罪 的 公 羊 是 在 外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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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5:8
那 人 若 沒 有 親 屬 可 受 所 賠 還 的 、 那 所 賠 還 的 就 要 歸 與 服 事 耶 和 華 的 祭 司 . 至 於 那 為 他 贖 罪 的 公 羊 是 在 外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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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5:7
他 要 承 認 所 犯 的 罪 、 將 所 虧 負 人 的 、 如 數 賠 還 . 另 外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、 也 歸 與 所 虧 負 的 人 。

利未記5:14
耶 和 華 曉 諭 摩 西 說 、

利未記5:15
人 若 在 耶 和 華 的 聖 物 上 誤 犯 了 罪 、 有 了 過 犯 、 就 要 照 你 所 估 的 、 按 聖 所 的 舍 客 勒 拿 銀 子 、 將 贖 愆 祭 牲 、 就 是 羊 群 中 一 隻 沒 有 殘 疾 的 公 綿 羊 、 牽 到 耶 和 華 面 前 為 贖 愆 祭 .

利未記5:16
並 且 他 因 在 聖 物 上 的 差 錯 要 償 還 、 另 外 加 五 分 之 一 、 都 給 祭 司 . 祭 司 要 用 贖 愆 祭 的 公 綿 羊 、 為 他 贖 罪 、 他 必 蒙 赦 免 。

利未記6:2
若 有 人 犯 罪 、 干 犯 耶 和 華 、 在 鄰 舍 交 付 他 的 物 上 、 或 是 在 交 易 上 、 行 了 詭 詐 、 或 是 搶 奪 人 的 財 物 、 或 是 欺 壓 鄰 舍 、

以賽亞書53:10
耶 和 華 卻 定 意 〔 或 作 喜 悅 〕 將 他 壓 傷 、 使 他 受 痛 苦 . 耶 和 華 以 他 為 贖 罪 祭 . 〔 或 作 他 獻 本 身 為 贖 罪 祭 〕 他 必 看 見 後 裔 、 並 且 延 長 年 日 。 耶 和 華 所 喜 悅 的 事 、 必 在 他 手 中 亨 通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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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7:7
贖 罪 祭 怎 樣 、 贖 愆 祭 也 是 怎 樣 、 兩 個 祭 是 一 個 條 例 . 獻 贖 愆 祭 贖 罪 的 祭 司 、 要 得 這 祭 物 。

出埃及記29:33
他 們 喫 那 些 贖 罪 之 物 、 好 承 接 聖 職 、 使 他 們 成 聖 . 只 是 外 人 不 可 喫 、 因 為 這 是 聖 物 。

列王紀下12:16
惟 有 贖 愆 祭 贖 罪 祭 的 銀 子 、 沒 有 奉 到 耶 和 華 的 殿 . 都 歸 祭 司 。

民數記18:9
以 色 列 人 歸 給 我 至 聖 的 供 物 、 就 是 一 切 的 素 祭 、 贖 罪 祭 、 贖 愆 祭 、 其 中 所 有 存 留 不 經 火 的 、 都 為 至 聖 之 物 、 要 歸 給 你 和 你 的 子 孫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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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25:25
你 的 弟 兄 。 〔 弟 兄 指 本 國 人 說 下 同 〕 若 漸 漸 窮 乏 、 賣 了 幾 分 地 業 、 他 至 近 的 親 屬 、 就 要 來 把 弟 兄 所 賣 的 贖 回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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